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黑疫指发〔2020〕75 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 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锦州市防指要求,现就加强疫情 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租赁企业和房屋出租 人(以下简称“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 任,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做好实名登记。出租人要在第 一时间将出租信息上报至房屋所在社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出 租人必须提醒承租人按规定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
2. 承租人要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真实反映居住人 员、近期活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需要居家医学观察 14 天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做好居家医学观察。
3.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建立出租房屋信息台 账,重点排查登记近期有重点地区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的承租 人,及时向房屋所在社区报送出租信息及承租人流动情况。要加 强群租、合租管理,做好出入登记、体温检测、公共领域通风、 卫生保洁、日常消毒、垃圾清运等工作。会同社区严格落实居家 医学观察人员管控工作,协助社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采购等相 关服务。主动劝阻聚集性活动。
4. 租赁企业暂停日租房屋业务,中介企业暂停日租房屋代 理业务,有关网络平台企业暂停发布日租房屋信息,已经发布的 要立即下架或屏蔽。
5.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公租房),由实际 管理单位承担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6. 各街道社区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公安机关承担行业监管 责任。对出租房屋加强排查监管,做好信息登记,加强房屋出租 人、承租人、涉疫人员等的管理。
7. 出租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公安机关、 承租人,如发现瞒报漏报疫情信息,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不落实 疫情管控措施,不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不听劝阻聚集,存在疫 情传播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8. 广大群众如发现上述责任主体未履行疫情防相关规定 的,请积极向所在社区和相关部门提供线索,举报电话:5511001。
黑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