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
一、审批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37项:“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章刻制业改为后置审批。
(三)《***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印章生产需要的接待区、生产区、成品室(柜)、档案室。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无故意犯罪记录。
(四)配备合格的制章设备。
(五)制定相应的验证登记、印鉴备案、交接作废章丕销毁等管理制度。
(六)符合各地区对印章刻制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单位不是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
(八)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制作样章,样章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准营业。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产须出具房产租赁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营业场所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等信息);
(五)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
(六)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交接、作废章丕销毁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
(七)从业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公章刻制业申请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字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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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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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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