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杨浦区民族宗教办抽查事项清单
区民宗办2021年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 |
2 |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在征求区公安分局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3 | 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民宗部门提出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
4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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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
|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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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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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区民宗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民宗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