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杨府发〔200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2月14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以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为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推进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取得新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贯彻执行***、***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努力实现就业增加、物价稳定、环境改善和经济持续增长等区域经济政策目标。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深入贯彻“一线工作法”,不断完善“区长在线”、“人民群众网上评议政府工作”等活动,积极拓展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切实关注社会公共安全,加大对公共安全隐患和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和查处力度。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顾问、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街道、镇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区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备案;拟报请区政府发布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认真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定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落实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或多个部门协调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街道、镇及基层行政部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设法解决街道、镇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充分发挥市民接待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方便市民及时反映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多方位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和副区长提出,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研究审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街道、镇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转达。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大会。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不得要求各街道、镇主要领导参加,要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压缩时间、规格、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街道、镇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八条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四十九条 对属于区政府职责范围、需提交区委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区政府行文;对属于区政府审批范围,但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报区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矛盾,勇于突破“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区政府领导离沪出差、出访(除外事出访按规定报批外)、休假,区长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副区长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正职离沪出差、出访、休假,须报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副职离沪出差、出访、休假,应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按照行政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牢记“两个务必”,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 规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