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目录》有关管控措施,全面提升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水平,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安委办〔2016〕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广泛开展宣贯。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要将《目录》发至各系统、辖区内相关单位,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宣贯工作;严格落实《目录》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正面清单”管控模式进行精细化管理。《目录》相关电子版可至上海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信息公开栏目。
2、督促使用单位申报。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对照《目录》进行自查自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除外)应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属地街镇。使用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单位,要通过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报送系统完成化学品登记工作并报送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报送到属地街镇。
3、做好工作总结。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目录》的工作情况报区安委办。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区安委办联系人:沈建宏;电话:133****0875、25032886、55218267(传真);邮箱:ypqajjwhk@126.com)
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杨安委办【2016】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