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府发〔2014〕3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2日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7月28日
杨浦区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杨浦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行为,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储备土地实际情况,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发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委托,依法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利用条件、期限和费用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区土发中心提出临时利用土地申请。
1、为解决民生问题或公益性需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2、因市、区重大工程的施工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
3、其它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的临时性使用。
第四条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费标准应参考土地租赁市场价格、地块财务成本等因素;公益性项目、政府合作性项目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费可予以优惠或减免。
第三章 临时利用程序
第六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单位需向区土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承诺临时使用期间负责地块的安全、消防、治安、防汛防台、卫生和社会稳定等责任。
第七条 区土发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等进行审核,并就使用期限、收费、临时利用要求等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区土发中心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土发中心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抄告单执行。
第四章 临时利用期间的管理
第九条 区土发中心应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协议中,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应履行的以下义务,并实施土地临时利用期间的全过程监管。
1、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使用功能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租;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等以及场地现状条件,做好储备土地的安全、消防、治安、防汛防台、卫生等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3、按照土地临时利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区土发中心应在土地临时利用期间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如临时用地单位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解除协议。
第五章 临时利用土地的收回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将临时利用的土地恢复至原状,并将临时利用的土地内临水、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结清,封闭临水、临电、煤气等管线接口至地块外。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由区土发中心对地块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收回。如合同期满一个月后仍不符合收回条件,区土发中心可单方面采取措施收回地块,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提前停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区土发中心应及时做好土地临时利用协议的中止工作,并退还相应租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