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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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4月06日发表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限餐饮、保健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有关主体资格主管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用承诺书代替或继续提交证明 | ||
2 | 备案项目信息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境内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法规 | 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法人 | √ | 公共服务事项 | - | |||
3 | 备案项目信息证明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规 | 阳朔县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法人 | √ | 公共服务事项 | - | |||
4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5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7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8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来情况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行政给付 | ||||
9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0]163号)行政给付类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行政给付 | ||||
10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十五)见义勇为人员;(十六)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家属;(十七)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司法行政机关 | √ | √ | 行政给付 | ||||
1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工商营业执照)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林业局 |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2 | 已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 部门规章 | 阳朔县林业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13 | 《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 | 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 法规、部门规章 | 阳朔县林业局 | 承运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14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气象主管机构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防雷产品安装单位 | √ | √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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