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办发〔2022〕10号关于印发象山区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各部门:
现将《象山区“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中共象山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象山区“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根据《***党组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一把手”权力边界,梳理出象山区“一把手”的权力清单3个方面18项权利和负面清单6个“严禁”及4项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和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等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方面的权力。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导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本单位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文明等工作的谋划部署主导权;对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事项、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具有指导权、审定权。
2.选人用人建议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单位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本单位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初设条件的审核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对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非领导干部分工(协助)范围的决定权;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对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的建议权、审定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单位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具有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权。
5.机构编制动议权。对本单位机构调整、职能职责、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具有动议权。
6.财务资产处置主导权。对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审批权;对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联络协调主导权。对于重大事项、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具有联络协调主导权。
8.重要文稿签发权。对涉及本单位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具有审定和签发权。
9.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重要会议议题的审定权。
10.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具有应急指挥处置权。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中央、自治区、市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在本单位组织传达学习权。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象山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建议和决定权。
3.贯彻落实部署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举措、力量配置的决定权。
4.执行反馈报告权。对于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上反馈报告的决定权。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主持党务全面工作,监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委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区委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集体决策监督权。召集、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业务领域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非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个人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具有监管责任。
二、负面清单
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干预正常工作,谋取私利。负面清单如下: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主动发挥“头雁”作用,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严禁违规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本单位的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司法公正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规则。
(四)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事项中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未经会前充分酝酿,不得在党委会议及常委会议中私自临时增加表决类议题。
(五)严禁“五个直接分管”。一是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是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三是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事项。四是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五是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严禁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六)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两清单”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按照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要求,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区委办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 “两清单”,同时依托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按照“长期挂网、随时可查”的要求,全面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清单内容,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干部群众,对照清单落实常态化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两清单”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 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一把手”主动报告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事项贯彻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对贯彻执行“两清单”不力的,或出现违反负面清单行为的,由“一把手”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重要会议上,主动说明情况、剖析原因,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违反“两清单”事项直报机制。区委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现任“一把手”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一把手”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委、市纪委监委报告。区纪委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四)督导机制。将“两清单”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中共象山区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