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4号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H03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JDHT20220049
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龙先生生活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岭秀天下小区1栋架空层4-9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购进的“牛蛙”,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HT20220049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要求,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固定书证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16日从芦淞区姐姐冷鲜冻货批发部2次以22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牛蛙”4公斤,至2022年8月11日时止,该批次“牛蛙”当事人以售价3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其中1.5公斤被检验机构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12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蛙”经我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4.3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通过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用农产品“牛蛙”货值金额120元,主动采取张贴召回通告的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二(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5倍罚款”,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没款5120元,上缴国库。
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