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南京市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力度,优化移交接收的办理流程、细化并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场、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第三条 区规划资源分局为我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区房产局、区城建局为成员单位。区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营单位、行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以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土地挂牌前,区规划资源分局应书面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汇总、拟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方案,经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予以公开。建设移交方案中应包含公共配套设施的设施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指标、建设(装修)标准、具体接收单位、有偿(无偿)移交方式、各项基础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其中区城建局负责明确移交设施的建设(装修)标准以及质量要求;各土地运作主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具体接收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并随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规划设计方案获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规划总平面图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时序等内容向区房产局、区城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及接收单位推送。各职能部门及接收单位应根据建设时序提前介入,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持土地成交确认书与建设移交方案中载明的接收单位签订建设移交协议。协议应包含移交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指标、建设(装修)标准、建设时序、接收时间、产权归属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建设、移交等产生的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参照商品住房项目约定具体移交接收内容。
第七条 区房产局在住房项目领取销售许可前应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并召集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城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及相关接收单位共同参加。对未按建设时序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约谈,并采用必要的限制措施以保障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区城建局应按照区联合验收工作流程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公共配套设施完成及按标准建设等情况。联合验收通过后,由区城建局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抄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接收单位。
第九条 各接收单位收到区城建局抄送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按照建设移交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移交工作。涉及有偿移交的,应按照约定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需移交设施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后完善相关移交工作。
第十条 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建设移交协议的,接收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必备材料,配合接收单位依法办理权属、资产登记,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11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