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落实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我县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我县粮食收购企业原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依法取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粮食收购地区、仓储设施信息等。其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库区地址和库区仓容发生变化的,应当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和变更表见***)。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粮食收购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或备案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章。完成备案(变更)后,向申请企业反馈加盖公章的备案(变更)回执。
备案地址:建平县政府203室,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备案联系人及电话:衣亚静 0421-7812014。
四、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五、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县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六、监管处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表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表
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