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残联、省税务局统一要求,全市启用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根据目前全市网上申报审核情况,现对做好2019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网上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调整
(一)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审核工作截止时间由4月30日延长至10月31日。
(二)残保金缴费申报期由10月31日延长至12月31日。
二、程序变更
目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系统”与“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推送至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以此为基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纸制“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不再使用。
三、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残保金征收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及时申报
各用人单位(含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务必于10月31日前尽早向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残疾职工就业情况。
菏泽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