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菏政办字〔2021〕6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目标和原则、健全水价补偿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组织保障4个部分。为帮助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有效发挥《意见》的指导作用,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有效缓解我市供水成本不断上涨、供水企业亏损运营的现状,充分调动我市自来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保障我市城市生产生活所需的自来水供给,根据***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意见。
二、《意见》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菏泽市全市,包括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以及定陶区、曹县、巨野县、单县、郓城县、成武县、东明县、鄄城县共11个县区。
三、《意见》实施目的
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分担”为原则,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奖补与企业成本控制相结合的水价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推动水价调整实施。
四、《意见》总体要求
《意见》从两个方面对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建立水价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
一是实行调整期补偿政策,对于水价调整不到位、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政策性因素造成企业供水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导致的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调整或进行财政补贴;二是实施定向补助措施,本级政府对免收市政用水水费的供水企业、因使用水源不同而增加用水费用的供水企业进行补偿和补助;三是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四是鼓励供水企业挖潜增效,建立政府奖补与供水企业降耗增效挂钩机制,奖补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
(二)施行相关配套措施,全面完善城镇供水体系。
一是加快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改造老旧管网,推进农村供水集中连片工程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城镇供水基础建设财政投入,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三是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强化供水计划调度和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五、《意见》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任务,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沟通联络,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强化督导检查,把水价调整补偿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实行严肃问责制度。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增强节水意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政策原文:菏政办字〔2021〕6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