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确保本市有限的黄河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黄河水资源,是指通过引黄涵闸、引水渠道、泵站等工程措施调引的黄河河道外开发利用的黄河水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黄河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黄河水量区域分配方案,是确定各县区每年度可以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总量指标的上限。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黄河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权交易。
黄河河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各县区用水总量指标和取用水户取水量、取水口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引黄闸口许可水量,优化黄河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六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在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刚性约束,合理确定经济、产业布局和城市发展规模,严控本区域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用水指标管理,强化用水定额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规划编制、取水许可、取用水管理方面的刚性约束作用。
水行政、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监管。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实现计划用水全覆盖。
严禁打着引黄调蓄工程的名义建设水面景观项目;人工湖、主题公园、度假村和房地产项目景观水面补水,严禁调引黄河水资源。
地方各级行政区万元GDP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等指标,应按规划期和年度分解落实到县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八条 严格取、用水过程管理。
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项目、采用已淘汰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黄河水资源的取水许可。
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用黄河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引黄调水工程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算结果实时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
落实用水统计管理要求,全面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等用水量的统计管理。
第九条 深度实施农业节水增效。
以大中型引黄灌区为重点,推进灌溉体系现代化改造,实施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扩大节水灌溉规模。
完善引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及田间节水工程体系,建设计量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配套计量基础设施。
加快推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动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和价格调整,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灌区建设与运营管理,逐步扩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推进农业灌溉定额内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提高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第十条 深度实施工业节水减排。
落实促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的激励政策,大力推动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实行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用水、循环用水,促进工业废水“近零排放”。
严格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超过取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实施分类分步限期节水改造。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适度提高工业用水超定额水价,倒逼高耗水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十一条 深度实施城乡生活节水。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将节水落实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优水优用、循环循序利用。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应选购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实施城乡供水体系和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扩大城镇供水“一户一表”管理覆盖范围;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加价政策,扩大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加价实施范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建设,实行计量收费。
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示范引领全社会节水。
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宾馆等行业强制安装节水器具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再生水、矿坑排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对非常规水资源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新建的要严格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已建的要核减用水计划。
工业冷却、服务业非接触性用水、市政杂用和景观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农业灌溉鼓励使用水质符合条件的再生水。
环卫、绿化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在旱作农业、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三条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落实国家节水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节水等方式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探索将节水型单位建设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黄河水量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黄河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黄河用水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区域黄河水资源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下一年度对该区域内需要新增黄河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区域间黄河水资源水权保护横向补偿制度。
黄河河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湖流域管理、引黄灌溉管理机构应加强引黄闸、县区间黄河水量的调度,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用水权益。因个别县区超限额用水影响其它县区用水权益的,应缴纳区域间黄河水资源水权保护横向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草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