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冒黑烟洁净还市民8月起机动车排气超标将受罚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旨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并将于2004年
8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我市首次出台有关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我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区域内,包括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
械车等机动车的排气如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50-500元不等的罚款。
办法指出,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检测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停车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
动车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
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为了确保办法有效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