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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免疫规划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07日发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服务质量,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贵州省免疫工作规范(201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为0-7周岁常住和流动人口,流动儿童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在责任区域居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接种单位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保管制度,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和接种门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卫食药监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计生局、县电视台及报社)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妈姑矿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督促卫食药监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计生局、县电视台及报社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卫食药监局:负责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根据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划定免疫规划服务区域,落实免疫规划工作责任;对辖区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将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按上级规定的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于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在办理新生儿入户和流动人口暂住手续时,应告知或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向县疾控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所需流动儿童信息。

教育局:负责落实对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儿童需凭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发现未办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并要求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卡证和补种疫苗。

计生局:负责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送辖区内0-7周岁儿童人口信息。

县电视台、报社:负责免费开展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

第四条 各乡镇、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成立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组织实施好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

第五条县疾控中心具体承担免疫规划业务技术指导、督导、考核和免疫规划异常反应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接种单位(含卫生院、村卫生室、经县卫食药监局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所辖区内免疫规划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对辖区7岁以下儿童,无论常住、流动、暂住,均应由乡级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卡管理。

本地儿童和流入儿童接种卡(流入居住满3月的建流动儿童卡,不满3月的建暂住儿童卡)分类存放,所有纸卡保管期限为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一)日工作要求

1.冷链管理:每天上午、下午各记录一次冰箱、冰柜等的温度,记录内容包括停电、维修等特殊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2.疫苗和注射器管理:随时记录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情况,包括疫苗和注射器的报损情况,以保证账面数与实物数相等。

3.乙肝疫苗接种管理。

(1)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儿童及时接种乙肝疫苗。收到县级转来的“三联单”后,及时查找目标儿童并对其建卡发证,进行预防接种。县级转来的“三联单”和家长带来的“三联单”存档备查。

(2)在家分娩

收集在家分娩孕妇预产期信息。

由包片乡医/村医负责在家分娩儿童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工作。

4.常规接种管理

(1)及时为辖区内新出生、新发现儿童和流入儿童建卡、发证。及时更新“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儿童在册情况、居住属性。

(2)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遵循疫苗使用说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旬工作要求

1.按时上报AFP监测旬报表,并存档备查。

2.每旬核查本院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查看本旬是否对所有监测病例按规定进行了报告。核查人员应在门诊日志栏目内记录当日核查结果,并签字备查。

(三)月工作要求

1.新增目标儿童建卡、发证、数据上报。

(1)督促包片乡医/村医每月上报免疫规划目标儿童动态管理一览表,并存档备查。

(2)每月1日完成上月新增目标儿童的建卡发证工作,并逐月汇总免疫规划目标儿童动态管理月报表上报。

(3)要求本地出生儿童1月龄内建卡、发证。

(4)每月5日前完成并上报上月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接种月报表。

2.冷链运转

(1)将所有儿童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后,根据系统统计应种儿童数,估算出每轮运转各种疫苗的需求数,清点库存苗,提前做好疫苗、注射器、冷链设备及其它物资的准备和分发工作。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不完整、暂时查纸质卡填写常规免疫完成情况记录表来领取疫苗和注射器。

(2)根据各地情况决定接种方式(要求有固定的时间、地点)、合理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制定详细的接种时间表。

(3)由包片乡医/村医在接种前2-3天采用通知单或电话形式通知所有应种对象。

(4)所有接种单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5)运转结束后及时将接种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常规免疫运转报表。

(6)统计本轮接种数据、清理疫苗库存数、计算耗损系数,上报下一轮疫苗需求计划。

(7)将每轮运转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8)指标要求:疫苗接种率≥95%,麻疹类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90%;疫苗、注射器耗损系数不超过部标耗损系数。

3.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对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情况进行月盘点,报损疫苗和注射器按要求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4.漏卡率调查

每月开展1次,在乡场或集市抽查1-6岁儿童10名,核对建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原始调查表存档备查。

5.例会

(1)至少每2月召开一次,并作好会议记录。

(2)核对新增目标儿童建卡情况和所有目标儿童信息化录入、接种完成情况。

6.入村巡回督导

每2月至少完成1/3的村,每半年完成一轮对所有村的督导。原始督导表存档备查。(重点核查儿童持证情况及接种记录、填写村医量化考核表)

(四)半年工作要求

1.培训

(1)每半年开展1次免疫规划专题培训。

(2)对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及村医进行免疫规划新知识、新要求、工作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要有通知、日程安排、签到册、教材、小结等。

2.接种卡核查、整理

(1)每半年开展1次,每次覆盖所有村。

(2)每次对6岁以下目标儿童的接种卡进行核查,及时剔卡、补卡,将剔出的个案卡集中保存。

(3)流动儿童和暂住儿童接种卡单独登记造册。

(4)流出儿童应在接种卡上注明流出时间;外出返乡儿童接种卡应归回到本地接种卡上,并注明流出时间、返乡时间。

(5)辖区内所有儿童接种卡(包括剔出的卡片)的保管期限为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6)每次核查后,应对儿童在册情况、居住属性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更新,要有工作总结,并将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3.接种率调查

(1)每年于6月、12月以前各开展1次,每次覆盖所有村。

(2)每村随机抽查1-6岁儿童20名(其中1岁组和2岁组儿童至少各调查5名),调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及建卡、持证情况;逐步通过信息系统考核本乡镇1-3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

指标要求:建卡、持证率≥98%,卡证符合率≥90%,疫苗接种率≥95%,麻疹类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90%。

(3)指标不达标必须查找原因,针对原因进行整改。

(4)要有方案、调查表、汇总表、整改报告、工作总结等。

4.村医量化考核

每半年开展1次,使用“贵州省村医免疫规划工作考核量化测评表”对村医工作进行量化测评。

5.宣传板报

每半年至少2期,内容应包括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及免疫规划针对疾病的预防控制。

(五)年工作要求

1.“4.25”宣传

根据每年宣传主题开展宣传活动。

2.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

(1)与教育局联合对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和小学进行检查、指导。

(2)在次年3月前完成所有漏卡、漏证、漏种儿童的补卡、补证及补种工作。

(3)对于跨乡镇就读的儿童,应在补种工作结束后半年内将补种信息转到原乡镇进行登记;对于跨县就读的儿童,应重新补卡,纳入本乡镇管理。

(4)指标要求:所有托幼机构和小学验证后补卡、补证率达到95%,全程补种率达到95%以上。

(5)相关工作资料存档备查。

3.人口摸底和查漏补种

(1)每年开展1次,每次覆盖所有村。

(2)根据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统计数据、要求挨门逐户对7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登记。

(3)在摸底的同时核查卡、证信息,做到卡证符合率达到90%以上。

(4)对漏卡漏种儿童进行补卡、补种、发证,并按免疫程序完成后续补种工作,要求补种率达到95%以上。

(5)调查表、汇总表等所有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4.下年度疫苗、注射器需求计划

每年9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

5.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12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年度工作总结会

召集全院职工及所有村医参加,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任务。

7.年度工作总结

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总结中应包括全年疫苗和注射器分发、使用、耗损、库存等情况汇总分析、免疫规划针对疾病分析。

8.免疫规划档案

(1)每年于12月20日前整理、清点辖区内冷链设备,及时更新冷链器材档案和上报县级更新系统数据库。

(2)准确、完整地填写《贵州省免疫规划管理档案(乡级)》,于4月10日前上报。

(3)工作要求:不同资料中的同一免疫规划数据应保持一致。

9.资料管理

(1)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墙资料的更新及各类免疫规划资料的收集、归档。

(2)上墙资料包括管理制度、行政区划、接种点分布、近三年人口资料(全乡总人口数、15岁以下儿童总数、分村人口数、0-6岁每个年龄组儿童数等)、免疫规划针对疾病发病情况、常规免疫接种情况、“三查七对一观察”等。

10.其他免疫接种工作

按上级要求完成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应急接种等免疫接种工作。

(六)其他工作要求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

按照《贵州省免疫规划黄牌警告考核方案》及本办法第二章所述对各部门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

第八条考核标准

(一)成员单位

1.卫食药监局

(1)有辖区内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记录资料;(2)根据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划定免疫规划服务区域,落实免疫规划工作责任的相关文件;(3)有对辖区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文书。

2.财政局:提供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资金文件及支付依据。

3.公安局:有各乡镇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儿入户和流动人口暂住手续时,告知或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工作记录及向县疾控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所需流动儿童信息记录。

4.教育局:对入托、入学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接查验有安排意见和督导记录;县内各类小学及托幼机构能提供以下三项资料:(1)提供各年度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一览表与入托、入学(含转学)报名注册表一致。(2)学校对无接种证的入托、入学(含转学)儿童要通知和督促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原接种单位补办接种证。(3)与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督导检查记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依据存档备查。

5.计生局:要有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或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送辖区内0-7周岁儿童人口信息的工作记录。

6.县电视台、县报社:要有免费开展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等报道依据。

7.各乡镇、妈姑社区管理局:要有成立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组织实施好辖区内免疫规划工作等材料记录。

(二)卫生院、村卫生室:

(1)、新出生儿童(含返乡儿童从返乡之日起计算):1月内建卡率≥98%,儿童监户人持证率≥98%,卡证符合率≥90%,麻类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90%;其他各类疫苗接种率≥95%。

(2)入学入托儿童:查验补卡补证率达100%,全程补种率≥95%。

第九条考核方式

(一)成员单位、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由县考核办负责考核(或委托卫食局进行考核)。

(二)县疾控中心以市疾控中心考核为依据。

(三)卫生院由卫食局依据免疫规划工作综合考核表,按季度进行考核,要求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调查收集信息的方法每季度进行全覆盖考核一次,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95分(含85分)为合格、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一季度考核分值占20%,二季度(半年)考核分值占25%,三季度考核分值占20%,四季度(年终)考核分值占35%,四次考核分值总和作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免疫规划工作考核结果。

(四)卫生室由卫生院按卫食药监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月考核。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成员单位纳入县实绩考核办考核,未按考核标准落实工作的,在年终考核分值内均扣1分。

第十一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的考核以乡镇卫生院年终考核分值为准:

卫生院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在全县进行通报表彰,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加2分,并给予10000元奖励;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进行全县通报,政府卫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目标考核以“0”分计算,并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在全县进行通报表彰,对卫生院奖励15000元,并且作为全院职工评先选优、晋级、晋职、选拔、任用的依据。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以“0”分计算,卫生院院长免职处理,绩效工资扣发50%,防疫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疫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一经确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调换,以后若需调换,要报卫食药监局批准。

第十四条对各村接种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的:

每次查出漏建卡、漏证1人,扣罚卫生院长、防疫员、村医各200元;漏建卡、建证2人各扣罚500元,漏建卡、建证3人各扣罚1000元,漏建卡、建证4人各扣罚2000元;漏建卡、建证5人或作假1人以上,取消村医资格并扣罚2000元,负责包保该村防疫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并扣罚2000元;卫生院院长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50%。发现疫苗未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存放的,发现一次扣扣罚500元。

若发现以自然村组为单位的免疫空白点,除按要求处理卫生人员外,由县纪委追究乡镇政府不作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造成经济损失或非法收入3-5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免疫规划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未完成儿童免疫规划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拒绝为儿童进行免疫规划接种服务的;

(三)违反免疫规划技术规范,造成预防接种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擅自收取一类疫苗接种费用,或不按相关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县卫食药监局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使用建议擅自进行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

(六)诱导儿童监护人以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的。

(七)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未实施预防接种就办理《预防接种证》的。

(八)不按要求认真查验接种证接受儿童入托入学的。

(九)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县卫食药监局应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单方面出具诊断证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鉴定、处理,应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

第十八条各考核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考核要求,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卫食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赫章县免疫规划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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