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杏劳监字〔2021〕008号网上公告佛山市欧立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佛山市欧立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欧立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升):
我单位查处周朗豪等25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杏劳监字[2021]008号)。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拖欠周朗豪等25名员工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工资的行为。我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杏劳监字〔2021〕008号),责令你公司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周朗豪等25人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509138元,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欠薪统计表》、周朗豪等人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欧立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欠薪统计表》及公告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杏劳监字〔2021〕008号)及送达情况等证据证明。
我单位认为,佛山市欧立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辨;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辨,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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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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