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

  第七条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

  第八条 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编制港口布局规划,仅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港口总体规划中的港区规划的深化方案。

  第十一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二条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编制。

  主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保护和节约使用港口资源,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二)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枢纽作用;

  (四)统筹不同层次港口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群体的综合竞争力;

  (五)依靠科技进步,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的要求,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省、自治区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港口布局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涉及新港区开发或者对现有港区功能有重大调整的,应当进行新港区选址论证或者有关专题论证。其中港口总体规划论证完成后应当编制港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港区、作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优化港区水陆域总体布局,统筹安排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市规划的相关设施协调、衔接。

  第十七条 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在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铁路、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的意见。港口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港口规划应当按照交通部统一制定的港口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二十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工程相关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并统筹考虑航道、通航安全与港口规划布置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港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包括相应的专项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应当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行业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前款所称地区性重要港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确定的本地区的重要港口。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报***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交通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交通部同意或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被采纳或者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公布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交通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其港口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交通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不是直辖市的,其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因特殊原因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港口总体规划上报前,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就规划内容协调一致。

  交通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交通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布实施的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港口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是直辖市的,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布实施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交通部备案。

  主要港口所在城市不是直辖市的,其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人民政府书面征得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交通部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区性重要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前,应当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条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前,应当先征求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审查港口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送审材料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征求意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 报批港口规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批的文件;

  (二)报批的规划报告和规划文本;

  (三)征求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划文本应当基于规划报告编制,是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布规划文本。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七条 组织编制港口规划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港口发展的需要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

  港口规划的修订是指对规划范围、港口性质及功能、岸线利用、港口布局及水陆域布置等进行重大变更。

  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第三十八条 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当通过编制相应专项规划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港口规划进行修订的专项规划,按照相应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对港口布局规划进行调整的专项规划,按照相应港口布局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对港口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专项规划,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 港口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 

  需要在尚未纳入港口总体规划的区域建设港口设施或者在港口总体规划中新开发的港区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当首先按港口总体规划修订程序编制新港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港口设施的规划依据。

  第四十一条 拟建设港口项目的功能及选址与港口总体规划有较大差异,经专题论证认为确需改变港口总体规划按所选方案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修订或者调整港口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符合港口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建设码头(包括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船坞、船台、滑道等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应当提交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出具的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出具的港口岸线审批文件。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上述港口建设项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办理了港口建设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的相关手续。未依法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施工许可。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和水域,或者建设任何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其是否符合港口规划及是否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引起港口岸线及港区水陆域、通航水域、航道、锚地等水文、地形、地貌变化,从而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交通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手续,并公布检查结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主要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违法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港口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对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检查、督促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认为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回复书面意见,并予以督促、落实。

  第四十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接受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港口规划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规划,或者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规划职权导致破坏港口规划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使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

  (二)未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违反港口规划擅自批准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总体规划区水陆域及其上下部相关空间的设施的;

  (三)对违反项目审批、岸线使用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

  (四)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周边可能影响港口自然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不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0年2月4日(90)交计字58号文发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22 05:36:30重新编辑
深圳公明塘尾兴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塘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村围园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田寮塘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下村恒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将石村将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大围沙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楼村狮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恒泰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下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元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美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宏茂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道街办合水口下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西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东营市地税系统组织开展8月份纳税服务之星评选活动
  2. 东营市十二五期间环保工作将实施以奖代补考核
  3. 垦利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召开
  4. 广饶多措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
  5. 利津大队节后开展严查客运车辆超员等专项活动
  6. 利津民声网开通运行
  7.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到东营区法院视察
  8. 河口经济开发区做强做优园区经济
  9. 职业学院网格组织第七次清洁环境美化家园义务劳动
  10. 齐鲁网闪电新闻客户端2022111枣庄峄城区阴平镇三管齐下保障公共场所
  11. 市公安局局长张俊海同志出席市局帮扶老庙村庄道路竣工仪式
  12. 市统计局五举措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利的监督
  13. 城头镇扎实推进镇域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4. 大王镇打造绿色生态屏障
  15. 关于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
  16. 东营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17. 桑村镇春节期间三不停争创开门红
  18. 利津县检察院妇委会组织迎三八熔炼团队超越自我拓展训练活动
  19. 峄城区2021年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公示
  20. 市档案局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交通秩序整治活动
  21. 第110届广交会二期开幕
  22. 冯卯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23. 河口经济开发区打造石油装备产业集群加快黄蓝两大战略融合
  24. 市质监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25. 我县开展药品集中整治行动
  26. 伴烈日酷暑出警护万千考生平安——市公安局收到市一中送来锦旗
  27. 东营海事处加强辖区防污染作业单位现场检查力度
  28. 东城原貌工程形象档案开始摄录
  29. 关于2021年青檀庙会期间对部分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30. 垦利县公务员今年将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31. 利津县工商联饮食服务业商会成立
  32. 峄城区2022年2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示(第一批)
  33. 利津县政协委员认真讨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
  34. 市公交公司混合动力新能源客车开始走合保养
  35.  关于下拨部分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公示
  36. 东营区广泛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志愿服务活动
  37. 稻庄镇注重民生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38. 市委党校举办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暨建设黄河三角
  39. 市粮食局积极做好春节期间粮油市场供应工作
  40. 利津县农村青年创业航标工程妇女双学双比竞赛启动暨首批培训班开
  41. 市人口计生委举办系列讲座参与创建新农校
  42. 利津县举办农村党支部书记轮训班
  43. 东营市海洋渔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44. 科学研判倾情爱侨精心部署2013年侨务信访工作
  45. 高度重视民声市公交公司继续做好网上民声受理工作
  46. 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打造人才高地抢占发展先机
  47. 第五届中国(东营)国际石油石化装备与技术展览会筹备工作顺利推进
  48. 省供销社督查组一行到垦利县督查
  49. 利津县选派第一书记工作动员暨下派帮扶工作调度会议召开
  50. 河口区六合街道因人制宜积极引导大学生村官成长
  51. 开拓致富路
  52. 省政府研究室张传亭主任来港区调研指导
  53. 河口区经济开发区全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园区
  54. 广饶县低碳模式催生工业发展优势
  55. 东营公安机关三项举措确保学生暑期安全
  56. 我市环保局大力整治广利河流域小型排污口
  57. 东营仲裁办召开履职尽责抓落实马上就办促效能大讨论活动动员会议
  58. 冯卯镇积极打造乡村振兴党建培训基地
  5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立体式多方位培训建筑行业人才
  60. 东营市技师学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又有新进展
  61.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环保分局五项措施部署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62. 东营区胜利街道庐山路社区构建社区三大网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63. 张熙滨参加指导兴国社区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64. 东营区渔港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召开
  65. 垦利县公路局掀起春季公路养护高潮
  66. 省林改办督导组到垦东督导三网绿化(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
  67. 利津县工商局四措并举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68. 市文广新局积极做好群众文化及志愿服务活动档案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69. 东营区技术创新工作实现新突破
  70. 我市未利用地开发全面实施
  71. 东营区商务局多措并举确保光伏产业出口稳定
  72. 河口区发改局扎实开展四项活动推动工作创新提高
  73. 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朱正昌考察生态谷
  74. 东营市档案局到东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调研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75.  台儿庄区政协九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召开
  76. 东营区各学校六项措施让文明长驻校园
  77. 中国东营第二届宜兴紫砂名师名壶博览会举行
  78. 省委第一巡视组对东营区开展巡视工作动员会议召开
  79. 垦利县打造全国最大的黄河口大闸蟹生产基地
  80. 省道231广饶收费站开展亲情服务主题活动
  81. 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
  82. 枣庄日报2022112起步就要提速开局就要争先峄城全力冲刺首月开门红
  83. 河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开展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和药品安全整治活动
  84. 县领导看望出席垦利县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85. 河口区环保分局强化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86. 市档案局创先争优活动再结硕果
  87. 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88.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89. 垦利共建油地友谊桥同谱和谐文明曲
  90. 利津县审计局四措并举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91. 我市率先启动干热岩资源勘查
  92. 齐鲁晚报2022121峨山镇学区党史学习教育别样红
  93. 永安镇举行正泰田园文轩项目建设奠基仪式
  94. 15月份全市大中型工业效益提升快
  95.  枣庄市台儿庄区2021年青年人才优选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告
  96. 河口区水利局三项措施拉动效能提升
  97. 垦利县城镇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清理清查动员会议召开
  98. 利津县城发公司抓进度保质量扎实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99. 市公安局三措并举积极构筑校园安全防护网
  100. 市畜牧局提振精神奋勇担当让畜牧人的足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闪光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