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年扩产38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广东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年扩产3.8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广东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工业区,项目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佛山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年扩产3.8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明环工业书[2012]013号),2014年2月19日佛山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取得了变更企业名称批复(批复号:明环工业更[2014]003号):原“佛山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的环保审批文件适用于“广东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建设规模为年扩产铝型材3.8万吨。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附表,本次环保验收范围针对已建设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燃天然气熔化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和工艺废气、搓灰炉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通过引风机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一条18米排气筒排放;阳极氧化车间产生的酸雾经风管引至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6米排气筒排放;喷涂车间碱蚀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风管引至酸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6米排气筒排放;粉末喷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6米排气筒排放;项目铝棒加热炉、时效炉、固化炉、烘干炉、热水炉、热转印炉等热工设备以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模具离子渗氮处理氨气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收集后引至食堂楼顶经处理后排放。
(二)废水情况
项目运行产生的含镍废水,厂方采用“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后与其余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外排。营运过程产生的生活废水、餐饮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
(三)固废情况
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涂料桶交由资源回收商回收利用;铝边角料回用于熔化炉,熔化炉铝灰中的部分可利用铝重新回炉熔化,部分不能回收的铝灰渣外卖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作为废品外卖出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噪声情况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会产生噪声,厂方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空压机房外设置隔音墙。
(五)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专门的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提供的《广东耀银山铝业有限公司年扩产3.8万吨铝型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粤环分析HY字(2016)第1603-25号]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该工程正常运行,生产负荷大于75%,符合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二)项目含镍废水监测的各项污染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与其余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其污染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
(三)熔铸炉燃烧废气和工艺废气、搓灰炉产生的工艺废气其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者,其中排放的氮氧化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标准;酸雾废气监测的污染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较严者;碱雾废气监测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粉末喷涂工序产生含尘废气,其污染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VOCs符合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厨房油烟废气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四)项目铝棒加热炉、时效炉、固化炉、烘干炉、热水炉、热转印炉等热工设备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产生燃烧废气,其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模具离子渗氮处理氨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五)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镍年排放总量分别为0.90吨/年、0.60吨/年、11.92吨/年、0.80吨/年和0.020吨/年,满足环评批复(明环工业书[2012]013号)中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8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