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沧江中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明发改价〔2015〕29号
高明区沧江中学:
报来《我校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文件规定,通过对你校近年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校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学杂费从每生每学期32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500元。原在校学生的学杂费收费标准仍维持每生每学期3250元不变。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资料及作业本费、体检费。
请按规定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同时要求在招生简章内公布),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