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批后公告明建告〔2018〕53号
关于《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的批后公告
为缓解佛山市生活垃圾处理压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的要求,明城镇人民政府编制了《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并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划修改原因: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是我市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由于该项目选址不符合《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此需要编制《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方案(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根据《高明区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佛山市高明苗村白石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拟调入地块调入城乡建设用地8.9793公顷(原规划期末地类为农用地)。根据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和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对应调出位于光明村规划城乡建设用地8.9793公顷,调整后,原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将调整为农用地(其中:水田2.8165公顷、坑塘水面4.5916公顷、设施农用地0.4729公顷,林地1.0983公顷)。本次规划修改方案调入调出地块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项目。
三、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本方案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方案调整前后,明城镇各项土地调控指标不变。
四、批准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五、批准时间:2018年11月7日
六、批准文号:佛府办函〔2018〕892号
***:
调整前后明城镇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调入、调出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前)
调入、调出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修改后)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附表1:规划修改前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单位:公顷 | ||||
行政区 | 建设用地 总规模 | 城乡建设用地 规模 | 城镇工矿用地 规模 | |
明城镇 | 调整前 | 2123.36 | 1691.58 | 1558.58 |
调整后 | 2123.36 | 1691.58 | 1558.58 | |
变化量 (调整前-调整后) | 0 | 0 | 0 | |
高明区 | 调整前 | 14011 | 10990 | 10449 |
调整后 | 14011 | 10990 | 10449 | |
变化量 (调整前-调整后) | 0 | 0 | 0 |
1.各类指标调整前、后合计数应基本相等,并符合“调整后合计数-调整前合计数<400平方米”条件。
2.只填写指标作了调整的镇,全市与全县填写整个行政区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