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5313号案原告佛山市鑫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春平: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313号案原告佛山市鑫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31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春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鑫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5923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7年8月31日起、本金30000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本金30000元从2017年10月31日起、本金3000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本金25923元从2017年12月31日起各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鑫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962.43元(原告已预交2962.43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2962.4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