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9463号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海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林海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946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8652元(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8日为28652元),本息暂合计1086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献娟、人民陪审员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