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031号原告何锦明与被告申海军蒋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申海军、蒋彐贵:
本院受理原告何锦明与被告申海军、蒋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申海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460元及该款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锦明;二、驳回原告何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申海军负担。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