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7272号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葱何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世葱、何峰: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7272号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葱、何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727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657.54元、公摊电费739.85元以及逾期违约滞纳金13058.22元(根据《中恒海晖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以上费用合计20455.61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肖刚、人民陪审员范用琼及黄恒光组成,由肖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