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2010〕183号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委农村工作部反映。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集体资产收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08〕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为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发包(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是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中介服务、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镇(街道)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组织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资产管理台帐、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区、镇(街道)、村三级资源共享。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前,应先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经审批后备案。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二是在村组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条 必须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亩数、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自行制订。
除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允许由村、组自行组织交易。在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镇(街道)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具体交易办法由村组制订,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属于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如上述资产交易需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同时各村委会可以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监督小组到场见证监督。在镇(街道)交易中心或在村、组自行组织交易的,属于村委会(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辖下每个村民小组(经济社)派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1名以上到场见证(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属于村民小组(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由1名村“两委”成员与该组(社)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2名以上到场见证监督(如不到场见证监督,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应当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表决书》、《交易方案》等);
(二)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出让方(发包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对不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要提出理由,让交易出让方(发包方)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 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在本镇(街道)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出让方(发包方)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从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如果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在发布期限内,未经镇(街道)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发包方)不得撤回交易。在信息发布期间,出让方(发包方)如需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受让意向人在交易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竞价报价表;
(三)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30%。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5万元以上的保证金,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汇到指定帐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若不能成功竞得,可以多次竞投其他交易。
(四)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公示5天;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镇(街道)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天内到镇(街道)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合同。若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天内,竞得人没有与出让方(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若交易成功,镇(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在本镇(街道)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将交易结果公布,出让方(发包方)要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组自行交易的,出让方(发包方)需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及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记录,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向社会公开发包的资产交易项目还须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协助发布信息。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并把交易情况及时报告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在村、组务公开栏上公布,交易资料(包括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或会议记录等)送1份到镇(街道)交易中心存档备案。凡经镇(街道)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结果要在本镇(街道)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应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严禁擅自将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向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镇(街道)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将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在本镇(街道)政务信息网、佛山市南海产权交易中心与佛山市南海区公有资产出让出租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并公开批评。同时,镇(街道)将按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责任人的区、镇(街道)财政补贴工资和绩效考核报酬,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依有关规定要纪律处分的作出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