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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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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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第406号)第三十八、四十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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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二类摩托车维修专用); 6.工商预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9.按照审批条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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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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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 |
窗口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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