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品添加剂过量至少罚5万元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陆佩仪 通讯员肖毅报道:销售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的食品,经营者也需负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被处以5万元或以上罚款。
3月2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场内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食品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商场经营的批次为2016年1月22日的“甜心屋”地瓜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41g /Kg,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收到检验报告后,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明食药监罚告(生稽)〔2015〕第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经营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免予处罚,没收单位销售的所有“甜心屋”地瓜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