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南澳县发改局行政检查(共2项)
2014-07-11
一、检查内容: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广东省实施
执法机构:价格检查分局
二、检查内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执法机构:价格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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