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落实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金府办〔2011〕8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金平区贯彻落实〈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金平区贯彻落实《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以及根据《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关于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平和诚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省的《办法》,落实“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奖励的原则,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奖励对象条件和范围
(一)凡属本区现户籍城镇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9年1月1日后至确定发放奖励金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原户籍在本区,但已经迁出我区或已经死亡的,由本区补发该时间段的奖励金。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对象:
1、未生育(含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和终身未婚的人员。
2、凡过去各年龄段单位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已经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除外)、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已经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的,不再改变原奖励补助形式,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4、原属城镇户籍或有工作单位的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未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退休后将户籍迁移为农村居民,由现户籍所在地按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金标准、发放方式
(一)奖励金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奖励金发放
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我区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区财政部门根据计生部门用款计划,按实拨付到指定专户,代发单位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四、奖励对象的申请和资格的确认
(一)奖励对象的申请
1、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区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丧偶的配偶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金平区但不在同一个街道的,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配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并经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意见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二)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2、审核。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居委会的初审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一次审核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材料、《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街道人口计生办,由街道人口计生办将材料、《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居委会存档。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居委会应报告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情况核实。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三)奖励对象的认定
1、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粤常法函〔2009〕101号),“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在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2、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办调查核实认定;独生子女父母的户籍不在同一个街道的,当双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认定、证明意见不一致时,由区人口计生部门认定。
3、对离婚、再婚对象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由申请人提供前配偶现在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办调查核实,认定的程序按照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4、属于空挂户的独生子女父母,须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属于户口迁移且在2004年1月1日之后迁入金平区的,须提供原户籍地居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迁出前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5、奖励对象的年龄以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若身份证和户口簿上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为准。
五、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的情形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奖励对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金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迁移手续的衔接
1、奖励对象户籍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方案,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1、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配偶姓名 |
| 免冠1寸 近照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结婚时间 |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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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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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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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收养情况 | ||||||||||
生育子女 | 姓名 |
| 性别 |
| 年 月生 | |||||
收养子女 | 姓名 |
| 性别 |
| 年 月生 | |||||
村(居) 委会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级人口 计生办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 人口计生局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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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镇级人口计生办、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的但不在同一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广东省 市 县(区、市)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结婚时间 | 生育或收养情况 | 备注 | |||
生育/收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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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每个奖励对象登记一行。离婚、丧偶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2、本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五份,村(居)委会、镇级人口计生办、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和代发单位各一份。
3、镇级人口计生办审核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人口计生局批准盖章后送财政局和代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