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金府办〔2008〕120号
转发2008年汕头市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2008年汕头市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一日
2008年汕头市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顺利实施和“创模”达标整改工作按期完成,根据国家、省、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创模”达标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按照《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清除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取缔、关闭的,以及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18号公告中应予淘汰的落后造纸产能企业名单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水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得到巩固。
4、2008年开展的“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行动中清查出来的环境违法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造纸、印染、电镀行业污染源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
5、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建设环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要求规范锅炉项目的环保审批,是否对未经环保批准擅自安装、使用锅炉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锅炉建设环境管理得到加强。
6、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确保园区内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7、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涉及化工、电镀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落实情况。规范储存和处置电镀废渣、印染污泥等危险废物,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8、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以改善局部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
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贯彻执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落实《汕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金平段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责令停业、关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要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平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许创生常委担任,成员由区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平环保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监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行业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落后产能行业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按时上报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对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工业园区和造纸印染电镀行业的污染整治,以及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
根据市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整治重点,制定本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中旬~10月下旬)。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和违反建设项目等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查处,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对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
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