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信访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提高新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实现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质量标准化,依照《***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大部门工作机制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来信来访处理
第一节 信访登记和呈阅批
第一条 新区纪检监察局案件检查科负责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开通网上举报,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条 来信来访应当由案件检查科全部录入计算机统一管理。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者重要信访随到随办。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 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耐心、细心,并做好详细记录。要按照政策规定回答和处理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件,由案件检查科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阅批。
第二节 转交办
第五条 对所接收的信访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应当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对于一般性问题可直接转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可向被转办单位提出查处或阅处及报送结果的要求。
第六条 对不属于业务范围的信访应当按照信访内容及时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三节 接待处理群众集体上访
第七条 在接待处理集体上访中,要积极引导群众在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行使民主权利进行信访活动。反对各种违反纪律、法规的错误信访行为。
第八条 凡是到新区纪检监察局的集体上访,案件检查科都要认真接待。属于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以及涉及反腐倡廉工作的问题,予以受理。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推动问题解决。
第九条 对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应当由上访人员推选五名代表反映问题,对其他人员要进行疏导教育,动员尽快返回原地。对规模大、反映问题严重的集体上访,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上访人所在办事处或者单位的领导亲临现场做工作,认真接待处理。
第十条 对合理的信访要求,要尽快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对不合理的信访要求,应当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说明,不能随意许诺;对无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同时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对一些反映强烈、办理难度大的集体访,在有助于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有利于群众公开监督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吸收上访群众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节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案件检查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或者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案件检查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或者复审。
第二章 信访初查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层报审批后,由案件检查科进行信访初查:
(一)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时间比较紧迫、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需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
(四)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对当地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新区领导、本局领导批示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
(六)其它需要直接初查的。
第十四条 初查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者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层报审批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初查终结后案件检查科根据初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审批:
(一)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按原批准程序了结;
(二)对尚不构成党政纪立案,但需进行组织处理、过错责任追究、诫勉谈话、信访约谈、发《信访通知书》和《建议书》等,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层报纪工委书记审批。
(三)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初查了结的处理意见落实后,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批准,将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一节 信访立案、结案审批
第十七条 经办人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信访立案的,在《来信来访拟办单》(***一)中提出拟作信访立案的建议,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信访立案的,提出拟转有关部门阅处、查处或者暂存的建议,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将信访件登记后办理、转办或者暂存。
第十八条 经办人收到被转办单位报送的调查报告后,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审批表》(***二),提出拟结案或者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建议,层报审批。
第二节 催办、督办、办结和上报
第十九条 向下转交阅处、查处或者查报结果的信访,应当及时进行催办、督办。
第二十条 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实行全程督办,查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要求查报结果的转办函发出一个月时要询问查处进度,两个月时要了解办理情况,三个月时尚未办结的信访件,要派员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单位报结的信访件,经办人审阅后,如认为不能报结的,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批后,发回重新调查或者补报有关材料,并列入督办范围。对不能按期报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局案件检查科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访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审批表》、《信访通知书回报材料处理表》(***三)、《信访约谈审结表》(***四),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集体上访案件和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结果的,或者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结情况的,要及时向上报结。
第二十四条 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和处理结论;组织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附有本人检讨材料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应当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
第三节 解答、回复、回访
第二十五条 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者有关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有关职能部门去解答。
第二十六条 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和申诉,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当将结果告知本人。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第二十七条 对联名举报或者集体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信访部门应当协调基层纪工委或者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全体举报人员(或者代表)会议,公布调查结果,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需要复核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者要求过高的,应当及时派人***回访,做好教育说服工作,使之息访。
第四章 信访约谈
第二十九条 信访约谈坚持教育为主、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三十条 信访约谈内容是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问题和一般不正之风,尚不构成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问题。
第三十一条 信访约谈对象(即被约谈人)为正处级干部的一般由纪工委书记谈话,副处级干部的一般由纪工委书记或局长谈话,科级以下干部的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谈话。上级领导也可根据情况,授权下级工作人员同被约谈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案件检查科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提出拟约谈意见,层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纪工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三条 案件检查科负责联系被约谈人,安排约谈地点,由约谈领导同被约谈人谈话。工作人员做好约谈笔录,并由被约谈人阅后签名。
第三十四条 信访约谈人应当对被约谈人提出明确的要求。
谈话开始时,要向被约谈人讲明信访约谈的依据和目的,并提醒被约谈人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准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组织忠诚坦白,对自己所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向被约谈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后,要求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约谈人不准将群众来信交给被约谈人阅看,不准泄露举报人的情况。
对信访约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落实整改的,责成被约谈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整改情况报信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信访约谈结束后,案件检查科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谈话情况和被约谈人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及整改情况,填写《信访约谈审结表》,提出审结意见,按原报批程序批准了结。
第三十六条 对被约谈人,视信访约谈结果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被约谈人确有证明材料或者事实能够证实信访反映的问题失实的,作了结处理。
(二)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者部分属实的,责成被约谈人切实整改后作了结处理;被约谈人确有错误而认识尚有差距的,责成被约谈人在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或者检讨。
(三)谈话中发现有较严重违纪问题而被约谈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依照初核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信访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信访通知书》(***五)发送的对象是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有关领导干部或者纪检监察局认为需要发送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信访通知书》的内容限于信访反映有关人员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的违纪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发《信访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信访通知书》由案件检查科根据群众举报提出拟办意见,层报批准后办理。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领导批示,将来信来访(或者电话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根据《信访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摘抄举报材料时,应当选择有具体事实且当事人能够说明的问题;不准将原件(或者复印件)和带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当事人。
第四十条 摘抄稿需经原批准领导审阅。所发的《信访通知书》只对当事人,并用密件寄出或者直接送达,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四十一条 信访部门收到回复材料,应当及时填写《信访通知书回报材料处理表》,提出审结意见,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办理。
第六章 信访信息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信访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反映和意见;群众对新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信访问题;容易诱发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驶、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或者参加人数不多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
(四)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工作的***和重要批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及新思路、新经验;
(五)阶段性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季报、年报等)。
第四十三条 信访信息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准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重要信息要进行必要的核实;报送要迅速、及时,突发性、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要急事急报。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综合分析,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四十四条 对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情况反映报有关领导及市纪委、市监察局。
第四十五条 信访信息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且须经有关领导审核。
第七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一节 目标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要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要求和目标管理规划,围绕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信访基层基础工作、信访信息和调研、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处理、信访立案件办理等主要考核内容,明确信访工作的目标要求。
第四十七条 平时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情况的督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基层纪工委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节 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年办结的信访问题和信访案件材料,及时分类立卷归档。信访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所立案卷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卷内材料排列合理合规,标题简明确切,装订整齐,保管期限划分正确,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第三节 保 密
第五十条 严守保密制度。涉及信访工作的请示、汇报及办理,只限于纪工委书记、局长、分管案件的副局长、承办人知悉。信访拟立案前不纳入局长办公会讨论内容。不准向被信访人及其家属、亲友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泄露举报、投诉信访件的内容和有关信访的工作部署、计划、措施、方法、进展情况等机密;外出调查,除必要的文书外,不得携带原件材料及有关机密材料,所带材料应当注意保管,防止丢失。
第五十一条 群众来信来访应当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应当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当列入密级范围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者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第五十三条 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
第五十四条 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应当按其密级做相应的保密处理:
(1)检举、控告局级干部的重大案情的信访件,按机密级办理。
(2)检举、控告处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涉及重大案情的信访件,按秘密级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严禁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身份。 属一般信访问题在转办信访件时,严禁把检举、控告信访件转给被举报人,需要摘录举报的问题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必须隐去检举、控告人身份。
第五十六条 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发现举报内容有涉及本人、本人亲属或者好友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层报。
第五十七条 查处信访举报问题、答复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作宣传报道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身份。
***1:来信来访拟办单.docx
***2:信访案件结案审批表.docx
***3:信访通知书回报材料处理表.docx
***4:信访约谈审结表.docx
***5: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