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目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目录化管理。现将区政府审核确认的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根据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的不同,我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区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两类。区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以依法独立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可以制定为区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一)将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将对本区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属于重大改革措施,在本区先行先试的;(四)涉及其他应当由区政府批准事项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制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此外,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制定街道规范性文件,在本街道辖区内适用。区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街道规范性文件。
二、区有权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和权限分工
(一)有权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单位
区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予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其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主体资格的区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归口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或由区委工作部门代管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具体详见***。
(二)制定权限分工
区政府及其区政府办公室有权制定区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区政府工作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街道办事处有权制定街道规范性文件。
《目录》内相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加挂其他牌子(见《目录》内相关区政府工作部门括号内所列名称),且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调整事项的管理权限,以相应的主体资格名义制定并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
归口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或由区委工作部门代管的区政府工作机构,可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归口所属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由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并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不得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单位
区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归口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办事机构、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并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确有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权行政机关制定。
三、其他事项和要求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法定权限,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目录》的日常管理,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时根据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动态调整,报区政府审定。今后,凡未纳入《目录》的区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仅可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制定便于内部管理或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制度,但一律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相关文件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他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驻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纳入目录范围。
***:深圳市宝安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目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