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考核合格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十)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不具备条件或未经许可的或未按期检测设备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六)摩托车销售店、修理行代办或出售摩托车套牌、假牌的,或者散布虚假信息。
(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八)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
(十九)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二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二十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二十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十四)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监局)为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单位。举报可采用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具体的举报电话号码为:5509133,书面举报寄送:珠海市斗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城东区白蕉路3188号建设大厦四楼,邮编:519125。
第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被举报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向举报受理单位质询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举报人要求答复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告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接报后应进行登记,登记要准确、及时。举报受理单位应尽快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在三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接报人要做好接报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信息的登记、拟办、批办、转办、催办、建档等工作。
第九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经查实确认后,将视其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适度的奖励,奖金分100元、200元、300元、600元四个等级。对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经由组织专家评估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重奖,奖金8000—10000元。
第十二条 属实的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同时举报的,奖励金的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举报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评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监局)成立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安全生产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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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斗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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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党政办秘书综合室 2006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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