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净化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为目标,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大力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安定和谐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层次、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协同监管,社会监督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明确各职能单位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无证经营与无照经营的定义
无证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无证经营由法律、法规、***决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无照经营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五、法定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4号),行政法规。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2.《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公布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