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和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和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交易的财产,在本办法中统称为集体资产,包括:
(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地、山塘、水库、海洋资源、经济林、公益林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生产生活用地等其他土地资源;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下称经管中心)负责全区范围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管中心设立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由经管中心组织实施和管理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其职能是:
(一)集体资产台账动态管理;
(二)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
(三)组织集体资产交易;
(四)审核监督;
(五)档案管理。
第七条 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具备确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 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网(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交易网)是经管中心设立的门户网站,具备信息发布、结果公示、交易咨询等功能。
经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或引进网上交易系统,并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管理、维护及网上交易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九条 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经管中心的指导下设立资产交易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资产交易点应当有必备的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和硬件配置,并按照经管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规定的交易程序组织和实施交易。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范流程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把交易结果报所属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所有类型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行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事项,可不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只在标的物周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发布(须拍摄照片备案),从发布信息到组织交易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同时接受报名,公告期满可组织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区级交易管理机构及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区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交易,二是进入区级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三是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
(一)第一年合同年标的金额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或占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
(二)出租超过3年(不含3年)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含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转租的交易;
(三)厂房和仓库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商铺和市场单宗合同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办公楼和住宅(含宿舍)单宗合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单宗合同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山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出租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含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市场等)使用权出让、出售或转让的交易;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合作、合营等的股权转让的交易。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上事项表决时须一名镇(街道)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签名监督。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市级或以上交易机构交易:
(一)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合作建房)的;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经区经管中心审批后,可以进入市级或以上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上述交易结果报所属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未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须进入区级以上交易平台交易标准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价格不得显失公平,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发包期限分拆,规避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符合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董事会表决时需有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和一名镇(街道)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监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参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标的物附近同类型资产当年的平均租金)确定交易底价后,经股东代表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符合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条件的由股东代表会表决,符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交易条件的由董事会表决),报所属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在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二)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三)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四)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持续经营:连续租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已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
依照前款规定续约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报经管中心审批备案,并发布续约信息。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自行组织进行的交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入市级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按照市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交易,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研究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在实施公开交易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员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并草拟《资产交易合同》(草稿),提交董事会讨论研究。
(二)民主表决
董事会对《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和《资产交易合同》(草稿)等进行表决,并如实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表决书》。董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信息发布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行组织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标的物周边、社区经济组织公布栏发布交易信息。在标的物周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发布的交易信息,从发布信息到组织交易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同时选择在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具体操作按照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意向申请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前须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保证金及按照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的5%—1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2个月租金计交保证金。保证金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
(五)组织交易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集中竞价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日组织竞价意向人集中进行竞价交易。只有1个竞价人的,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竞价人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达成交易;有2个或2个以上竞价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竞价交易。集中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六)交易确认及合同签订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即日签订成交合同。竞得人签订或授权签订成交合同后,需补盖公章或补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合同手续。完成交易确认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布交易结果接受股东监督。
(七)资料归档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备案并将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研究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在实施公开交易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员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并草拟《资产交易合同》(草稿),提交董事会讨论研究。
(二)民主表决
对须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将已讨论研究的《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和《资产交易合同》(草稿),提交股东代表会进行表决(属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如实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表决书》或《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书》。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审核受理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镇(街道)提交《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资产交易申请表》及***,镇(街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加盖意见后,报经管中心审核。
(四)信息发布
经管中心将受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农渔信息网、集体资产交易网进行公开发布。 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发布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限内,经经管中心同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撤回交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变更发布信息的,须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经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5天。对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标的物周边、社区经济组织公布栏同时发布交易信息。在标的物周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发布的交易信息,从发布信息到组织交易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意向申请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前须到经管中心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保证金及按照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的5%—1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2个月租金计交保证金。保证金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
(六)组织交易
经管中心组织的资产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集中竞价由经管中心在交易日组织竞价意向人集中进行竞价交易。只有1个竞价人的,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竞价人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达成交易;有2个或2个以上竞价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竞价交易。集中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竞得。
(七)交易确认及合同签订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即日签订成交合同。竞得人签订或授权签订成交合同后,需补盖公章或补签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合同手续。完成交易确认后,经管中心在区农渔信息网、集体资产交易网公开发布交易结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同时公布交易结果接受股东监督。
(八)资料归档
经管中心组织的交易,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经管中心对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级相关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交易,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研究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在实施公开交易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员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并草拟《资产交易合同》(草稿),提交董事会讨论研究。
(二)民主表决
对须进入市级相关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事项,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将已讨论研究的《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方案》和《资产交易合同》(草稿),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如实填写《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多个标的需分别开列);(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审核受理
对进入市级相关交易机构交易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镇(街道)提交《市级相关交易机构资产交易申请表》及***,镇(街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加盖意见后,报经管中心审核。
(四)信息发布
经管中心审核通过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级相关交易机构交易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对进入市级相关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资产信息发布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对进入市相关交易机构交易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标的物周边、社区经济组织公布栏和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
(五)意向申请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前按照市级相关交易机构的要求递交资料及交易保证金。
(六)组织交易
按照市级相关交易机构的规定组织交易。
(七)交易确认及合同签订
按照市级相关交易机构的规定执行。
(八)资料归档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备案并将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应当接受经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接受所在地镇(街道)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行组织公开交易竞价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海洋和农渔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