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街头擅贴通缉令错漏百出涉诽谤
23日,热心读者梁先生致电本报,称福田区新世界中心路旁的围栏上张贴有十几张私人印发的“通缉令”,格式很不正规,怀疑有人借“通缉令”造谣生事。
通缉令是法律文书,怎么会有人私自印发呢?接到这条奇怪的报料后,记者立即前往新世界中心核实。在其出入口的木板上记者果然找到了梁先生所说的“通缉令”。这些“通缉令”由白纸扫描而成,长约20厘米、宽约10厘米。据该中心保安反映,这样的“通缉令”在四周原来还有好多,基本上隔10米就有一张,如此高密度地张贴“通缉令”感觉很不正常,也引起不少人围观与质疑。不过,虽然该中心24小时有人值班,但是大家都没有看到张贴者,可能是有人在晚上偷偷贴上去的。记者在四周转了一遍,完整的“通缉令”只找到一张,多数已残缺不全,但主要内容仍然清楚。
“通缉令”竟无发布单位
记者初一看,就发觉这张“通缉令”十分可疑,连发布机关的公章都没有。记者就此咨询了公安机关的一名专业人士。据其介绍,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抓获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时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性,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制作。通缉令基本格式及必要内容是统一的,一般包括标题、编号、简要案由、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及衣着面貌体征、发布时间、发布机关公章等。然而,新世界中心附近发现的这批“通缉令”并没有注明这些必要的内容,没有发布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令人难以查询或举报,该专业人士断定这批乱张贴的“通缉令”并非出自公安机关,而是个人所为。
疑为造谣或恶搞
随后,记者将“通缉令”上的公司名称和人名通过百度检索,找到了“通缉令”上印制的公司网页。从该网页上了解到,太××商业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外上市的公司,在我国国内进行行业投资管理运作、提供外包服务和增值业务等,在北京、广州等几十个大中城市设有办事处或子公司,业务广泛。“通缉令”上的人名唐×则是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发稿前,记者一直设法联系太××商业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可惜无法联系上。记者查阅相关网络信息,发现就在张贴“通缉令”的前后,太××商业网络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唐×仍在出席一些大型活动,其中有些活动是高级别会议,这也从侧面证明所谓的“通缉令”不是公安部门发布的。
有关人士指出,这张错漏百出的“通缉令”核心内容就是意图传播唐×是“金融诈骗犯”,所谓的“香港大陆通缉见此人重赏”也是哗众取宠之辞,连个联系方式都不留,又从何处取赏呢?一些人士指出,此种“通缉令”极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诽谤,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在搞恶作剧。
“通缉令”涉嫌名誉侵权
如此张贴“通缉令”合法吗?是否侵犯了相关人士、单位的权益呢?记者咨询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
甘勇明认为,图片显示的“通缉令”内容及记者所作的相关采访均证实文中的“通缉令”不是公安机关发布的,所谓的通缉对象也并非已经司法程序确定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文中“通缉令”的发布行为是违法的。
甘勇明说,无论在何时何地,非法定权力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发布“通缉令”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通缉令”的内容,在生效判决认定罪名之前,构成对唐×的诽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在唐×自诉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还可追究发布者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此外,在民事领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发布“通缉令”的行为及“通缉令”上所载内容也涉嫌构成对唐×、太××网络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唐×、太××网络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保障自身的民事权益。(记者石义胜实习生李新红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