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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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式样)
2.《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主要内容)
3.《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主要内容)
***1: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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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 |
| 退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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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时单位 |
| 现伤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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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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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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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 | 1.残疾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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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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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章) | |||||||||
年 月 日 | |||||||||
专家小组成员签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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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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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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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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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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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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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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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证书类别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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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伤残等级”,仅用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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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经审查,你提出的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
依据:
决定: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厅(局)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3: 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经审查,你提出的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
依据:
决定:不予调整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厅(局)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