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深圳市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深司〔2021〕30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加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区司法局会同区委编办报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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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