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罗湖区社会组织票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申领、使用财政票据相关工作,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会组织申领、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发放管理部门
自2018年2月1日起,罗湖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发放管理部门由区民政局调整为区财政局。
二、申领资格及票据使用要求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罗湖区民政局依法登记、通过年报且不在活动异常名录内的社会团体可以到罗湖区财政局申请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只能用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互相串用,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已在罗湖区民政局依法登记且列入深圳民政在线网站公布确认名单,在罗湖区范围内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活动或事业,并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或事业的具体内容的,可申请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款必须用于开展和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公益项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在集资、摊派、赞助等活动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出资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应使用税务***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申领流程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1、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函(申请函内容须包含收费标准、会员人数以及开具数量)、区民政局颁发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章程(含收费标准,如章程内无收费标准,需提供一份有全体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制定收费标准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法人签署的指定财务人员委托书原件以及法人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时需提供详细的会员名单,会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2、区财政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社会组织前来办理。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采用现场开具的方式,社会团体按照申请数量在区财政局直接开具并领取。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函、捐赠协议、区民政局颁发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费来源包含接受捐赠以及章程内须有全体理事签字)、法人签署的指定财务人员委托书原件以及法人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请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
2、区财政局按程序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社会组织前来办理。
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采取代开的方式,按照即发、即开、即销(现场发放、现场开票、现场核销)的程序,由区财政局按申请代开票据并办理发放。
以上两种票据第一次申请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底,第二次起只需提供申请函、捐赠协议(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不需要提供此项)以及法人签署的指定财务人员委托书原件以及法人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区财政局从简政便民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区民政局加强对辖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对于社会组织未通过年审、被纳入异常名录等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财政局。
(二)辖区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申请、使用和保管财政票据;各公益性社会组织须将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纳入区民政局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管。
(三)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将对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财政票据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整改期间,暂停向其发放财政票据。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