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年检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检制度,逾期或不参加年检,将依法予以处罚。现将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二、需提交资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在市民政局网站
http://www.zhmzj.gov.cn);
2、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2008年度工作总结和2009年度工作计划;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有办学许可证的携带许可证副本。
三、原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须与年检同时办理。
四、办理程序:
1、2009年3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报告书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年检。
六、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七、地址及咨询电话:
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民政局五楼507、508房;
电 话:2311363、2311077。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