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19051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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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1905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明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体责任
为加强和规范坪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2018年8月,我区出台了《坪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3号)。区住房保障中心是社区公配物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配物业设计方案审查、移交接管、委托管理、使用监管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委托区卫生健康局使用、管理。
(一)在项目开发建设的方案设计阶段。区住房保障中心依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根据相关规划标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公配社康中心的位置、空间布局、使用功能等进行合理性审查,充分尊重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公配社康中心的方案设计提出审查意见。
(二)项目竣工后。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同进行实物验收,符合使用要求后进行实物接收。接收后,按照区相关规定,将公配社康中心及时委托区卫生健康局使用。
(三)在后续新建公配社康中心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委托使用等阶段。区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坪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严格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站位,积极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做好公配社康中心的建设发展工作。
二、因地制宜创新城市更新单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坪山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位置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4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深卫计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12月,我区出台了《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单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深坪城更委〔2018〕5号),明确了“坪山标准”,对新立项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规模、比例、位置、通风采风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如下:
(一)针对规模小、比例低的问题,“坪山标准”根据社区的人口数细化了“深圳标准”,并且要求“城市更新项目至少应设置1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同时综合考虑片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和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相对位置”。
(二)针对位置偏的问题,该标准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设于社区公共服务区域的中间地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设置在偏僻角落和道路狭窄区域,其出入通道应方便附近其他住宅居民就诊,方便救护车直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门口”。
(三)针对通风采光差的问题,该标准明确规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通风采光的有关标准,业务用房的通风原则上要求对流”。
三、为社康业务用房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于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的社康用房建设和改造方面,已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审验服务,优先受理审查施工许可申报材料。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加大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等紧缺问题的解决力度,满足社区居民就医需求。
此函。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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