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听证告知书穗规划资源南听告(2019)25号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3.7063公顷(205.5945亩),其中园地1.9925公顷(29.887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4067公顷(6.1005亩),养殖水面10.8044公顷(162.0660亩),建设用地0.2854公顷(4.2810亩),未利用地0.2173公顷(3.259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被征地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邮编:510000,联系人:黄俊,联系电话:151****4539。)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
南沙区分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地段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的规定,在保证货币安置兑现落实的同时,我区将按规定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的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7月10日
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 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
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南沙区2019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用我市南沙区大岗镇上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205.594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29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我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合计费用共370.98万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 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 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