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陈有莲
陈有莲: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1-12月、2016年1-5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3-111号、1-111号、1-113号、1-114号经营火锅类餐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食告字〔2017〕07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石围塘新基上村152号4楼,电话:81801849)领取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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