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后涉及道路货运经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2236号)要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已取消。取消审批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各区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事项,制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级交通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业务(越秀区、天河区、白云区、荔湾区、海珠区等5区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该日之前市级交通部门受理的许可业务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办结。请各办事群众到相应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上述业务,具体办事指南以及办理材料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http://wsbs.gz.gov.cn)查询,或向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