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邻府办发〔201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邻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小区业主和建设单位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开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警务室、停车库(场、位)、垃圾收集点、消防设施、排水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水电气通讯管网、公厕以及绿化亮化景观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城管、财政(国资)、公安、消防、水、电、气、通讯、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的监管单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遵循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配套用房建设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警务室等配套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物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2‰,且不低于100㎡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配置;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上的部分不低于50%。
第八条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九条社区用房按不低于20㎡/100户;警务室按不低于30㎡配置。社区用房和警务室建成经验收后交由辖区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须设计小区绿化亮化景观,同步建设。住宅小区绿化亮化景观实施完毕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交由小区物管(或业主委员会)管护使用,小区物管(业主委员会)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垃圾收集点应按照《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设置,提倡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垃圾桶,垃圾桶的色彩标志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要求。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或2个气力输送管道垃圾收集系统的投放口,同时须设置污水排放口,场地须硬化。
第三章综合管网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设计时,须设计水、电、气以及通讯管网建设内容,并须提供水、电、气以及通讯管网建设单位出具的其合理性和可实施性的证明文件,同步建设。住宅小区水、电、气和通讯管网内容实施完毕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提供水、电、气以及通讯管网平面走向、管道标高等工程施工图,分别交县城管局、小区物管(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设计时,须设计消防和安防内容,并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合理性的证明文件或公安部门参会讨论消防和安防设计内容认可其合理性,住宅小区消防和安防内容实施完毕后,由公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交由小区物管(业主委员会)、社区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设计时,须综合居住人数、人均用水量以及建筑性质等因素,科学规划排水、排污管网,合理设置化粪池尺寸容量,同步建设。排水、排污管网和化粪池实施完毕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提供排水、排污管网化粪池的竣工图,分别交县城管局、小区物管(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备案。
第四章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库(场、位)分为地下停车库(场、位)和地面停车库(场、位)。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均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包括200㎡),按不少于1.2个车位/100㎡配置;户均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按不少于1.0个车位/100㎡配置;公共住房按0.6个车位/100㎡配置。地下停车库(位)数量应大于停车库(位)总量的80%。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三轮车等),须设置专用场地。
住宅小区停车库禁止停放大型货(客)运车辆(限进限入)。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在首先满足小区全体业主需求的情况下,以书面、短信等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拟出售或出租停车库(位)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销售、租赁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公示期及销售期不低于1年。公示1年后方可向社会公众销售、租赁停车库(位)。住宅小区内其收费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地面、地下停车库(位),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位)产权的归属,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没有把地下停车库(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也没有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停车库(位),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应无偿交付给业主或政府使用的情形的,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应当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并对地下停车库(位)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除此之外,地下停车库(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权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建设单位利用地下车库达标建设人防设施的,其地下车库不能销售。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该停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停车场应当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可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未配建物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社区用房、警务室和停车库(场、位)的,其规划方案一律不报送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审批;配建面积达不到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物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建设补偿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
1.物管用房:指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办公、业务用房。
2.社区用房:指社区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寻求公共服务的地方。
3.停车库(场、位):指供四轮以上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4.垃圾收集点: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