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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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干扰国家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发案区域增多,有蔓延扩散,“下乡进村”的趋势呈现。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操作职业化、网络化趋势明显,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保持对打击非法集资高压态势的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确保我县良好的金融秩序,共建富裕美丽幸福廉洁新封开。
来信举报:封开县财政局(封开县江口镇东堤路21号)邮 编:526500
邮箱举报:fkjrg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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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非法集资的特征................................. 1
2、非法集资的形式................................. 2
3、非法集资领域特点............................... 3
非法集资的特征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有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非法性
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二是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以各种经营活动、商品交易等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2、公开性
集资人通过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以虚假宣传居多。
3、社会性
集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不设特定对象,集资者众多。
注意:向特定少数人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比如亲戚之间、朋友之间的借贷行为不是非法集资,但亲戚的朋友、朋友的朋友参与进来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4、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高额回报”是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
非法集资的形式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发展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来非法集资;
2、用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进行非法集资;
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6、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8、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投资理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电子黄金”等“贵金属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P2P网贷平台、众筹等新金融业态进行非法集资;
15、以所谓定向增发原始股、“新三板”扩容、股权众筹转让股份或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6、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领域特点
1、利用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特点
近年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存在着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1)、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2)、充当中介或担保角色,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4)、部分私募基金公司以虚假或夸大的项目为幌子,通过保本、高吸、低门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增加较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较大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如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机构,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其中“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1)、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2)、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3)、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4)、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警惕以“消费返利”、“网上购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打着“共享经济”或者“网上购物”等旗号,通过消费返利、投资理财的方式,虚假承诺按月进行高额返利,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其真实目的是骗取投资人的本金,待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这些企业或个人立刻携款潜逃,给投资人带来经济和财产损失。区别非法集资,最直观的手段就是看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一般在6%以下,而非法集资吹嘘的年收益率高达20%以上,这是违背实体经济发展规律。一旦看到年收益率超过20%以上的各类投资活动,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令你的积蓄血本无归。
5、非法集资盯上农民口袋,高度警惕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风险
2016年以来,部分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风险积聚:(1)、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2)、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3)、有的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利用农村群众不了解金融知识,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卷款跑路,给当地造成极大损失;(4)、还有的农村地区花样翻新,出现“消费返利”等新型非法集资,迷惑性强,传播蔓延速度快。
6、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手段主要有:(1)、违法违规将整栋商贸建筑分割为小商铺销售,以售后包租、定期返租或到期回购等条件诱导公众购买;(2)、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前甚至项目尚未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等形式变相销售融资,甚至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3)、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7、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1)、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2)、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互助计划”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蕴含较大风险。
8、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部分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违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1)、部分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一些业务包装成承诺较高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2)、个别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误导性宣传自身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甚至承诺固定受益;(3)、部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具有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通过设立“股权众筹”平台,为市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