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5〕3号
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作
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非法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燃烧的火焰一旦掉落在燃气站、加油站和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极容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禁止非法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城管、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牵头,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重点地段、区域的管理,加强对节假日和夜间的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凡因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积极举报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电话:110)。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检察院,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