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8日十六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我市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6〕10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四条 适龄随迁子女符合我市流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包括户籍条件、居住条件和职业条件等。凡在我市同一流入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有稳定居住住所的随迁人员,其子女到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至14周岁(适龄随迁子女入读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公办小学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岁6个月),有正常学习能力的均有积分资格,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监护人流入居住地就近的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五条 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我市流入居住地就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监护人,报名申请时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及一式一份复印件(复印件需监护人签名)。
(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适龄随迁子女及监护人的《户口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或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户籍证明;如果监护人非适龄儿童父母,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
2、居住证明材料:①商品房、集资房的,提交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房屋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证明原件;属已购一手商品房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全国统一样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需加盖备案章及“四会市房产服务中心”字样的公章)、复印件和缴款***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如所在学区范围内有多处不同住址房屋或多套(幢)房屋的,只需提交其中一套(幢)房屋证明材料,如提交多处不同住址多套(幢)房屋证件的只取其中一套(幢)房屋证明材料(下同);如果房屋产权非适龄随迁子女父母,而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适龄儿童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村(居)委员出具并由公安部门加具意见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供适龄随迁子女父母在本市房产的查档证明(下同)。②自建房的,提交辖区村(居)委会居住证明,并提供同地址、同户名的水费(电费)缴费簿和近三个月的缴费清单,也可以是供水、供电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③租房住的,提交经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加具意见的《住房租赁合同》和所租住户主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④居住在工作(就业)单位宿舍的,提交工作(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加具意见的证明或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以上四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3、连续居住证明材料: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有效证明:①在当地供水部门缴纳水费的缴费簿和水费清单;②经居住地所属村委(居委)出具的连续居住证明或四会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以上二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4、稳定职业证明材料:①适龄随迁子女的监护人在我市工作(就业)单位出具的盖公章和法人签名的证明;②合法有效经营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③在我市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账户对账单或有关证明。(以上三项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其中一项)
5、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提交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任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半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账户对账单或有关证明。
6、延续教育材料:适龄随迁子女在我市许可办学的幼儿园、小学接受教育的证明材料。
7、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还需提交适龄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和免疫证明。
(二)其他的证明材料
适龄随迁子女报名提交的材料如果与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有关系的还需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监护人签名,一式一份):①适龄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②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与适龄随迁子女的父母和适龄随迁子女本人之间关系的户口簿,没有户口簿可到适龄随迁子女原户籍地的村委(居委)出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的关系证明。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成立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派出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妇联、市残联、肇庆四会市供电局、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和各村委(居委)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审核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或出具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校受理申请的模式,并由市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可供学位
第八条 我市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人数是根据该校办学规模,按广东省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计算可招收学生总人数减去该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人数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名额的差。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九条 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指标分值小学六项,初中五项,合计分值小学200分,初中188分;具体分值指标见《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1)。
第六章 申请入学
第十条 适龄随迁子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由其监护人填写《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2),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入居住地所属的公办学校提出报名申请。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的,监护人到其流入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报名申请;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监护人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所属初中提出报名申请。逾期未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报名申请积分入学只允许申报一所学校,有多处不同地址房产的,只许选择其中一处房产所属公办学校报名,不得同时向多所学校提出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公办学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报名录取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报名地点按学区分学校设立,由专人受理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报名申请。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根据当年报名申请人的总积分值和当年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的总人数,划定每所学校当年可安排入学的积分线。
第十五条 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录取办法。
(一)各镇(街道)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上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就近公办学校。如适龄随迁子女达到学校入学积分线,出现积分相同,但学校学位不足时,采用抽签办法确定入学名单。录取名单在学校门口公示,并由学校发出《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
(二)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所属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待第一批录取结束后,各学校学位情况将在学校门口公布,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自行选择到尚有学位的一所公办学校报名申请(每次申请只能报一所),填写《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2)。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根据可以安排入学人数和报名人数积分划定第二批入学积分线,从高到低顺序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录取名单在学校门口公示,并由学校发出《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和报名申请时间另行公布。
(三)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监护人持《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入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适龄儿童同一学年入学,如果上了积分入学线,原则上安排入读同一所学校。
第七章 条件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由学区学校按程序进行审核,具体报名办法以市教育局当年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报名。由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四会市教育局招生网页(网址待定)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写相关资料。
(二)现场审核。由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陪同小孩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所报名学校进行现场审核资料,逾期不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资格;学校对随迁子监护人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监护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监护人提交有关单位验证证明;受理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属于“证明”类材料收原件,属于“证件”类材料收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凡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由监护人本人签名确认。
(三)现场确认。学校按照《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1)计分办法计算积分,填写好《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2),并由监护人现场签名确认积分值。
(四)集中复核。由相关职能部门对适龄儿童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五)公布积分。申请人的积分值审核确认后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市教育局网页(网址待定)或到所报名的学校查询。对积分值有异议的,监护人可向学校反映,由学校进行二次复核。
第十九条 受理报名申请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监护人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如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流入居住地就近报名点提出入学申请。申请时除须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必交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报名点受理、登记,审核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复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到其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照顾对象主要包括:
(一)优抚群体类
1、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其监护人在四会市居住)及在四会市辖区服役或其配偶在四会市居住的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2、四会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四会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二)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四会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三)人才类
1、符合四会市“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的适龄子女,如符合本省、肇庆市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其服务单位必须在四会辖区内;
2、符合四会市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如符合本省、肇庆市和本市文件相关规定的,其服务单位必须在四会市辖区内。
(四)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四会市创业人员的适龄子女。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适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提供证件和提交证明材料要真实,不得提交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凡提交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广东省、肇庆市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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