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珙县县委办公室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珙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珙县县委办公室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珙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金参与珙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解决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难问题,规范政府性投资BT模式项目的管理,有效缓减财政支出压力,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以BT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是指由县政府授权的项目单位将拟建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组建公司组织建设并参与管理,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资金占用费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所有BT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运作。实施BT项目须由业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其它全资国有公司或业主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提出: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约定总价(总投资、资金占用费等)的计算方法,付款期限,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由县招监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BT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审定后送县招商引资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项目单位备查。
第九条 初步设计已批准的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审定后,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重要程度,项目单位可在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宜宾日报、宜宾电视台、珙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招商公告,由项目单位在参加报名的潜在投资人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投资人(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法)。
为确保BT项目建设工程顺利进行,项目单位选择确定的投资人具备自建资质的,可由其自建;如选择确定的投资人不具备自建资质的,根据项目实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确定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代建,并由投资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要求BT投资人在本县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项目单位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BT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五)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八)约定总价(总投资、资金占用费等)的计算方法,付款期限、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设计、工程变更的流程及审批程序;
(十)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解缴方式;
(十一)项目建设中涉及民工工资保障及项目所涉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十二)在约定款项全部清偿之前,BT投资人不得干扰、影响项目单位对项目相关设施的正常使用;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BT项目的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其相关费用进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变更的,严格按政府性投资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与BT投资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资金到位保障。投资方必须在珙县任何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项目建设专用账户,作为双方共同约定的监督账户。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投资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书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须向双方共同约定的监督账户存入投资合同价的40%作为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投资人须到位资金60%;工程完工时,投资人须到位资金100%。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书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须向双方共同约定的监督账户存入投资合同价的20%作为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投资人须到位资金60%;工程完工时,投资人须到位资金100%。项目工程款的使用必须由项目单位和投资人共同监管,专用于本项目建设,经项目单位和投资人共同同意后支付。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投资人另行缴入政府财政专户,其缴纳比例分别为项目投资额、工程额的5%,待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和付清民工工资后足额退还或转作工程应付款。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并自觉接受县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县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完工后,接受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和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批复,以便结转固定资产;
(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取得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并按程序进行报批;
(七)按月度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十)BT投资人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内的事项。县级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不得为BT投资人提供融资担保。双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工程(包括土地)作为担保物为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十一)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项目合同并更换项目投资人,要求该BT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终止项目合同后,项目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该BT投资人已实施的工程量和投资额进行依法清算。
1.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工程建设的;
2.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3.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的;
4.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5.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五条 BT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由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09定价定额等计价依据,对编制的项目投资预算由财政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确定最高限价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作为项目工程价款确定和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能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BT投资人的资金占用率原则上控制在16%/年以内,特别重大的项目的资金占用率的确定,由项目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资金占用费原则上分年度计算(其中,第一年支付给BT投资人30%的投资金额不计资金占用费,其余的投资金额资金占用费,按欠款余额的年资金占用率计算)。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三年支付完毕,分别按总额的30%、40%、30%比例(或40%、30%、30%比例)支付,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5日内开始支付,直到支付完毕,如需延长付款时间,由项目单位与BT投资人另行协商;特别重大的项目的资金占用费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由项目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若工程合同价与审计结算投资总额存在差异,第一年支付给BT投资人的是工程合同价的30%(不含资金占用费),第二年支付给BT投资人的是经审计的结算投资总额的40%(含资金占用费),第三年支付余额(含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单位与 BT投资人应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应于竣工结算后2个月内完成审计,经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总投资。
第十七条 BT项目付款总额应按项目合同的相关约定计算,工程量增减按政府性投资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县政府审核认定,可计入约定总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招监委牵头,会同项目单位、BT投资人及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
项目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单位督促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项目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付款金额或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